管理规范
“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性质】 “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由质量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行业协会及专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发起成立,是负责“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组织实施的工作平台,是“上海标准”标识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原则】 评价委员会以自律为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抵制和纠正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照守法诚信、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从事“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评价委员会接受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上海标准”标识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工作小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

  第四条【宗旨】 评价委员会以“树标杆、助创新、促发展”为宗旨,按照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要求,打造高水平标准品牌,有力支撑上海“四大品牌”和“五个中心”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上海标准”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职责】 评价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与主要任务包括:
  (一)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及“上海标准”规范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组织实施的相关管理及操作规定;
  (二)参与制修订“上海标准”评价相关地方标准,审议“上海标准”评价细则;
  (三)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研究制定“上海标准”标识工作规划、计划,并指导“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有序组织开展“上海标准”评价、培育、宣传推广、跟踪评估、标识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指导、管理、监督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客观科学提出技术评价意见;
  (五)在推进工作小组指导下,负责“上海标准”综合评定工作,决定是否允许申请标准项目使用“上海标准”标识,颁发“上海标准”标识证书;
  (六)商议决定“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的其他重要工作事项,组织推进其他与“上海标准”相关的重要工作。   

第三章 组成单位加入、调整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成单位范围】 评价委员会组成单位主要为,本市质量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行业协会及专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

  第七条【组成单位条件】 评价委员会组成单位可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也可应征集自愿加入,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
  (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所属领域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能力和基础。   

  第八条【组成单位增补】 评价委员会成立后,组成单位原则上不作大幅调整,工作需要确须增补的,经有关部门推荐或自愿申请后,由评价委员会会议商议决定。组成单位发生组织变更的,按增补要求重新加入。

  第九条【组成单位退出】 评价委员会组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价委员会会议商议决定后予以退出:
  (一)依法破产、关闭、注销的;
  (二)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评价委员会会议,或者主动要求退出的;
  (四)以评价委员会组成单位名义开展非正当活动,损害评价委员会形象的;
  (五)其他未遵守评价委员会章程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利评价委员会工作、损害评价委员会形象的情形。   

  第十条【组成单位权利】 组成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评价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对重要工作事项的建议权、表决权;
  (二)获得“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相关文件资料、工作信息的权利;
  (三)参加“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相关调研、学习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四)评价委员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组成单位义务】 组成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评价委员会章程、决议及其他管理制度,积极参与评价委员会工作,维护评价委员会形象,与“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组成单位保持良好工作关系;
  (二)共同发动培育“上海标准”,宣传推广“上海标准”标识工作;
  (三)按要求保守“上海标准”有关工作信息和申请单位商业秘密;
  (四)完成评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运作方式

  第十二条【委员会会议】 “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重要工作事项,由“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会议商议决定,必要时聘请专家顾问进行决策咨询。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与所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确有工作需要的,可组织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会议或书面决议形式。

  第十三条【委员】 评价委员会委员由评价委员会组成单位委派,代表组成单位行使职责。委员应在相关专业领域及标准化领域具有较高能力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个人信用良好,身体健康。
  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委员会会议商议决定,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也可因需要届中另选。其中,主任委员主要职责:
  (一)全面主持评价委员会工作;
  (二)召集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签署评价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第十四条【办公室】 评价委员会下设“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评价办公室设立于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作为评价委员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承担评价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筹备委员会会议;
  (二)执行并落实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评价委员会工作部署,负责组织开展“上海标准”评价、培育、宣传推广、跟踪评估、标识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代表评价委员会对外开展联系、合作和信息发布;
  (四)负责建立专家库,进行专家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五)承担评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工作经费】 评价委员会不向组成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从事任何盈利经营活动,工作经费由评价办公室承担单位预算列支。

第五章 评价委员会终止

  第十六条【终止程序】 当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评价委员会运作时,由主任委员提出终止动议,并经委员会会议决议后生效。评价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评价委员会终止及后续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章程于2020年8月28日“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