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范
“上海标准”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上海标准”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上海标准”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确保标准先进性评价科学公正,根据《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性质】 本办法所指评价机构是指经“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资格审议后,作为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承担“上海标准”申请项目先进性评价工作并负责提出技术评价意见的机构。

  第三条【原则】 评价机构承担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坚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坚持守法诚信、科学合理、客观独立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机构准入、评价过程控制以及评价机构管理。

  第五条【管理职责】 评价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各评价机构承担标准先进性评价工作,客观科学提出技术评价意见。“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根据评价委员会工作部署,承担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机构准入

  第六条【基本要求】 申请作为评价机构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质量和标准化相关专业机构、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等;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
  (三)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所属领域具有广泛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能力和基础,具有一定的专业专家储备,开展标准化工作10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作为评价机构的单位,应当如实向评价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标准”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单位简介;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相关文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资格审议】 评价办公室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提交评价委员会会议进行资格审议。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机构,列入评价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主要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业初评】 受申请单位委托,对“上海标准”申请项目进行专业初评,组织相关行业企业及专家,根据DB31/T 1204《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以下简称《通用要求》)及相关要求,编制申请项目评价细则,并通过评价办公室将评价细则提交评价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调研。

  第十条【专业终评】 根据《通用要求》及评价细则,组织专家对“上海标准”申请项目进行标准先进性专业技术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给出评价意见,形成评价报告,并及时向评价办公室及评价委员会汇报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证书签发】以与评价委员会共同名义,向获得“上海标准”标识单位签发证书。

  第十二条【跟踪评估】 对获得标识的“上海标准”实施情况进行及时跟踪、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提出重新申请评价或取消标识使用等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参与工作推进】 共同参与发动培育“上海标准”,宣传推广“上海标准”标识工作,共同推进“上海标准”标识制度实施。

第四章 评价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专家遴选】 评价机构组织专家技术评价,应根据“上海标准”申请项目情况遴选5名及以上评价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一般由申请项目领域行业专家、标准化专家、管理部门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名单形成须报评价办公室复核。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勤勉尽责,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个人信用良好;
  (二)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标准化领域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和行业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五条【过程要求】 评价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评价过程中,须:
  (一)坚持评价过程的系统性、独立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二)做好评价过程中产生的评价会议记录文件、评价细则、评价报告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于承担工作任务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关政府文件或资料(除公开)、内部工作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对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四)接受评价委员会指导、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回避原则】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一)评价机构与申请项目及申请单位有有偿咨询服务等密切利害关系的,评价机构应主动回避;
  (二)申请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经评价办公室确认的,评价机构应予回避;
  (三)评价机构遴选的专家与申请项目及申请单位有密切利害关系的,评价机构应作回避安排;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价的情形。   

第五章 评价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 评价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根据评价委员会工作部署对评价机构开展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对评价机构遴选的专家组名单进行复核,审核内容包括专家组的人员结构、能力和经验,以及是否有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二)对评价机构评价过程的监督管理,包括评价过程的系统性、独立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等;
  (三)对评价机构编制的评价细则进行复核;
  (四)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五)对于评价活动的后评价;
  (六)其他有关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联络员制度】 评价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如有调整,应及时报评价办公室进行相关信息的变更。

  第十九条【评价费用】 评价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价工作,可与申请单位协议后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评价机构活动】 未经评价委员会同意,不得以评价机构名义组织和开展其他任何形式活动。

  第二十一条【监督】 评价机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组织和开展评价活动,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要求整改。

  第二十二条【退出】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价办公室调查属实上报评价委员会审议后,视情形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直接移出评价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一)依法破产、关闭、注销,或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经核实,申请准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严格要求开展专业技术评价,严重影响“上海标准”标识工作的;
  (四)以评价机构名义开展非正当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未遵守其他相关管理规定,不利“上海标准”标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评价机构如主动申请退出,需以书面形式报告评价办公室,并交回相关文档资料。   

  第二十三条【变更】 评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告知评价办公室进行信息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于2020年8月28日“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