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及市委市政府《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进一步围绕强化“四大功能”,建设“五个中心”,聚焦3+6新型产业体系建设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智能终端、元宇宙等新赛道领域,未来健康、智能、能源、空间、材料等未来产业领域,加大“上海标准”工作推进力度,树立高标准品牌,助力城市能级提升,现就开展2023年“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评价和培育标准范围
  (一)本市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
  (二)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
  (三)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标准。
  其中地方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由标准提出单位提出或者标准提出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共同提出;团体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由标准发布单位提出或者标准发布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共同提出;企业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由企业直接提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的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
  (二)申请评价标准项目条件
  1.标准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要求,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
  2.标准应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实施效果,能支撑和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核心竞争力提升;
  3.标准形式规范,内容完整;
  4.标准实施时间不宜少于半年。
  (三)申请培育标准项目条件
  1.标准预期能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要求,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
  2.标准预期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良好实施效果,能支撑和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核心竞争力提升;
  3.标准实施时间不足半年或相关技术资料不够完整。
  申请“上海标准”评价但未通过专业评价或综合评定的标准项目,视标准水平、实施情况及申请单位意愿,可转为“上海标准”培育项目。
  培育项目条件成熟后可转为“上海标准”评价项目。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单位应对照《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DB 31/T 1204-2020),如实并完整填写《“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申请表》(见附件)。
  (二)标准文本(外文版标准需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证实性材料(申请培育标准项目暂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技术水平评价、新颖性评价等标准水平证明性材料,标准应用证明,标准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标准实施证明性材料,申请表中所提及的比对标准文本等。
  四、评价程序
  “上海标准”评价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价、社会公示、综合评定等程序。其中,申请培育标准项目经形式审查及“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培育名录。
  五、其他事项
  (一)“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有关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联系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业组织等推荐申请。
  (二)“上海标准”评价申请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公布评价结果。此次申请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三)所有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电子版申请材料(压缩包形式)报送“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四)申请通知、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可登陆http://bzwx.cnsis.org.cn/shanghaistandard/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徐汇区肇嘉浜路301号2525室 邮 编:200032
    联系人:华希   史燕君
    联系电话:64220000-2506  2503
    电子邮箱:shbzpj@126.com

    附件:“上海标准”评价及培育申请表



“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