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多年来涌现了一批支撑上海“四大品牌”和“五个中心”建设的高水平标准。为增强高水平标准标识度,提升“上海标准”国际影响力,《上海市标准化条例》明确本市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标准,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现就贯彻落实《上海市标准化条例》要求,“上海标准”评价申请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请评价标准范围
(一)本市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
(二)在本市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
(三)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制定发布的企业标准。
其中地方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由标准提出单位为主提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申请“上海标准”评价,由标准发布单位为主提出。
二、评价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上海标准”评价的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依法成立,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导向及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社会信用记录。
(二)申请标准条件
1.标准应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填补国际、国内空白,在各自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创新性;
2.标准应取得良好实施效果,影响力广泛,促进行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有效支撑上海“四大品牌”“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治理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性和引领性;
3.标准形式规范,内容完整;
4.标准实施时间不宜少于半年。
三、评价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申请单位应对照《标准先进性评价通用要求》(DB31T 1204-2020),如实并完整填写《“上海标准”评价试点申请表》。
(二)标准正式文本(外文版标准需翻译)。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证实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标准技术水平、新颖性评价等证明性材料,标准应用证明,标准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标准实施证明性材料,申请表中所提及的比对标准文本等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上海标准”评价坚持自愿申请原则。有关单位可自行申请,也可主动联系本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行业组织等推荐申请。
(二)“上海标准”评价申请常年受理、及时评价,定期集中公布评价结果。
(三)所有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申请材料(压缩包形式)报送“上海标准”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四)联系方式:
地 址:徐汇区长乐路1227号 邮 编:200031
联系人:徐鑫,张东生
联系电话:54045541, 54045891
电子邮箱:xux@cnsis.org.cn,zhangdsh@cnsi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