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平台工作章程

国际标准化上海协作平台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和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上海市地方政府各类政策资源作用,统筹上海的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等各类技术资源,并加快资源的集聚、整合和作用发挥,经国家标准委同意,建立国际标准化上海协作平台(以下简称上海协作平台)。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上海协作平台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上海各类国际标准组织资源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发展形势研究、规划策划支持、合作平台构建、政策宣传贯彻、专家人才培养等工作,积极为国家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为我国优势、有潜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上海协作平台坚持公开公正、国际接轨、自愿参与的原则,并主动接受国家、上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成原则)上海协作平台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组织单位,在沪的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为秘书处轮值单位,有关在沪的ISO、IEC国内技术归口单位、国际标准工作组召集人承担单位、国际标准化工作有一定基础的单位为成员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国际标准化专家担任顾问。
第五条 (组织体系)
各成员单位指派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参加上海协作平台,共同建立平台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主席设置)
上海协作平台设主席1名,主席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全体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届任期1年。主席由秘书处轮值单位共同推举产生,一般为所属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或者为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主席原则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对应的职务。

第七条 (运作方式)
上海协作平台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采取轮值制,原则上轮值周期为1年。秘书处由自愿承担的秘书处轮值单位提出,并经全体秘书处轮值单位共同投票同意后承担。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负责上海协作平台的管理、运行,并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选人员担任,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的技术专家。

第八条 (顾问设置)
上海协作平台的顾问应当为国家或上海参加国际标准化工作的专家或者学者。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合作推进与共享)建立上海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上海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的进程,固化并共享国际标准化工作带来的成果。
第十条 (研究战略与形势)
持续跟踪和了解掌握国内外技术和标准化发展趋势,系统性开展标准化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国外各大标准化机构的重点领域发展战略、规划和现状的跟踪研究和分析,以及我国相关产业、技术和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的研究。

第十一条 (交流信息与经验)
构建国际标准化交流平台,采用论坛、专题研讨、信息网络、学习考察等方式,交流国际标准化信息和工作经验,包括标准化国际组织和国家标准委工作信息、产业技术的发展与需求、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动态和国际标准研制信息等。

第十二条 (服务企业与社会)
指导上海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支持上海优势领域和潜力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承担标准化国际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组织成员单位主动承接各类国际高层次交流研讨活动或上海市标准化重大活动,为企业提供国际标准化培训与咨询。加强对社会的国际标准化活动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国际标准化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扩大影响力。

第十三条(服务政府与行业)
服务国家和上海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提出相关工作建议,重点贯彻国家关于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的战略规划,制定并实施上海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规划等。服务本行业标准化发展需求,提升本行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 (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秘书处轮值方案、会议承办方案、成员单位的增减,以及其它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季度会议议题等。会议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秘书处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上报国家标准委,并印发给组织单位、正式成员和观察员单位。
第十五条 (季度会议)
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根据工作计划对相关议题进行讨论研究,并进行信息与经验交流。会议召开后十个工作日内,秘书处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组织单位、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召集相关成员或其它单位针对专题进行多方或双方交流。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经费承担)当年的年会会务费用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承担,季度会议的会务费用由秘书处轮值单位轮流承担,临时会议的会务费用由会议召集单位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通过原则)本章程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实施。本章程如需修改或增补条款,由秘书处提出草案,提交上海协作平台年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审定通过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复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解释权所有)
本章程由上海协作平台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解释权所有)本章程由上海协作平台负责解释。